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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收购/转让应注意事项
2015/5/19 14:26:05      点击:

1、没有债务。
2、没有税务问题。

3、工商没有问题。

4、没有法律纠纷。

6、银行没问题(没有开空头支票及欠款问题。

7、没有贷款。

以上几点一般的都可又查的到,但第1及4就不好查,只能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来约束。
    详细的讲:股权转让是指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出资份额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公司股权转让中,原股东属于出让人,新股东属于受让人。公司股权转让在公司法律事务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股权转让是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目前公司对外投资收购行为中中较为常见就是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其中股权收购就主要是以股权转让形式来实现的。下面根据律师的法律实践,分析下股权转让常见的法律风险。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股权转让根据企业自身性质、股权设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程序,但是,股权转让的一般性程序则大体类似。一般来讲,分以下步骤:第一步,股权转让双方先进行前期协商,就股权转让的价格、数量、比例、款项支付、交割、期限等关键性要素形成初步的意向性协议或者框架协议。第二步,出让股权的股东通知其他股东,告知拟转让股权的情况,并征询其他股东意见,是否同意,以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且约定答复期限。第三步,如其他股东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比例同意了股权转让,则股权转让双方可进入尽职调查阶段。如果公司规模较大,资产数额较高,股权受让方可委托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财务状况进行详细、审慎的调查。第四步,出让股权的股的股东申请股东会召开会议,对股权转让事宜作出表决,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以就同意此次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等作出正式的股东会决议。第五步,双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正式文本,因此要极为严谨和重视。一般《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包含如下内容:1、当事人情况;2、转让背景及公司基本情况;3、转让股权的数额和比例;4、转让股权的价款和支付方式;5、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变更及股权交割;6、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更换;7、债权债务状况出让方隐瞒公司债务的责任分担;8、出让方注册资本不足的补救措施;9、合同签订至登记变更完成前过渡期的安排;10、股权转让工作内容及费用的承担;11、保密条款;12、转让价款支付的监管或担保;13、违约责任;1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5、适用法律及争端的解决方式;16、合同的签字盖章及生效。第六步,双方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并一次性或分期交付转让价款。第七步,新股东召开股东会,组成新的股东会并根据情况需要作出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第八步,根据需要,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产生新的总经理和监事;第九步,修改公司章程,将新股东名称、持股数额比例等记载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则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做变更备案。以上步骤的先后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二、股权出让方不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应对策略。在股权转让中,股权出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办理股权交割,交割的主要标志就是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将新股东记载在公司工商档案和公司章程中。但是,法律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出让方的过错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情况,给受让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对此,律师根据实践经验,给出如下建议:(一)股权转让合同要明确约定逾期办理工商变更的违约责任,可以约定按逾期每日一定固定数额或者按照转让价款一定比例(如等同于银行贷款利率的万分之四)的方式计算违约金,加大对出让方违约责任的惩罚力度促使其及时办理变更。(二)要及时和出让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联系,了解他们对股权出让的态度,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股东外第三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等,必要时可要求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表决,实时监督。或者,由出让方对公司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作出承诺或担保。(三)在前期意向性协议及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由于出让方的原因导致转让无法履行的,应当赔偿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及评估、调查等费用。(四)可以采取先办理工商变更再付款的方式来确保股权转让资金的安全。(五)可以也约定出让方逾期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属于合同重大违约,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出让方应当返还全部已付资金并承担全部损失赔偿义务。(六)可以办理由银行或者公证机构参与的资金第三方监管形式来支付款项。待工商登记完成后再由第三方将资金支付给出让方。(七)前期的尽职调查要尽可能详细,调查的重点一是公司的主体合法性问题,特别是股东持有的股权合法性问题以及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中是否有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二是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财务状况,可以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的关键是股东隐瞒或者未披露的债务问题。三是原股东的出资缴纳和验资情况,防止出现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况。(八)聘请律师对公司合同及履约、行政、人力资源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企业常见的合同违约、劳动仲裁赔偿等法律风险预先做出评估。(九)和对方协商,预留一部分资金作为隐瞒债务或其他违约责任的赔偿金,或者约定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出让方应当继续承担责任并明确承担责任的方式。
    三、股权出让方预防转让法律风险的策略。股权出让方作为原股东,最大的法律风险是一旦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受让方已经成为了公司的股东,但是却拖延支付转让价款。这将使出让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利保障。针对这个风险,结合律师的法律实践,提出如下建议:(一)调查受让方的资金及资信状况,看对方是否有充足的资金实力。(二)争取约定由受让方提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股权转让款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三)如果需要分期付款则必须约定如果对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可以约定按逾期每日一定固定数额或者按照转让价款一定比例(如等同于银行贷款利率的万分之四)的方式计算违约金,加大对受让方违约责任的惩罚力度促使其及时支付。(四)如约定先交割股权再付款,或者对方资信记录不佳,建议在股权交割前办就要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即由受让方在股权交割完成后以其名下的股权向出让方提供担保。如果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出让方可以行使质押权,要求返还股权,这样就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出让方的权利,防止出现股权无法取回、转让款无法取得的两难局面。(五)如果转让款不能及时到位,还可以由受让人提供其他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抵押、质押等担保。(六)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必须在签订协议前,预先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否则如果一旦其他股东不同意或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可能使出让方由于无法履行义务而承担赔偿义务。
    四、法律对股权转让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在法律实践中,经常出现股东违法转让股权的情况,由于股权转让违反了法律或公司章程,因此被认定无效而给双方带来了经济损失,常见的股权转让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有以下这些:(1)公司尚未成立时股东及股权都尚不存在,此时达成股权转让一般是无效的,也有属于出资权转让的情况;(2)公司章程中有不得转让股权的特别约定;(3)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管的转让期限限制尚未解除的;(4)隐名股东私自出让股权的由于无法办理工商变更而无效;(5)把股权转让给不能从事经营的特定人的无效,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股权转让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股东出资的转让作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限制
    1,《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有一点,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愿意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2,对发起人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明晰股权结构
    在充分注意到前述法律问题后,应就被收购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如审阅被收购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等必要的文件。审慎调查,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避免当合同签订后却发现签约的对象其实不拥有股权的现象发生.
    (四)、资产评估
    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有关资产评审机构批准确认。
    (五)、确定股权转让总价
    (六)、相互保证和承诺
    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2)、保证参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同样,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也应向出让方作相应的保证:(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七)、确定转让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条件中可包含:出让方同意转让股权的同意函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会一致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受让方同意受让股权的同意函评估结果已获资产评审中心批准确认出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关于股权转让的全部文件资料、法律文件、帐目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有关合同报相关的审批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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